陈XX,2020年4月5日到我公司上班,系公司贵州外包项目临时用工。2020年5月9日在贵州220KV福甘一回线路刷漆喷杆号施工作业时摔伤;2020年7月22日,经乐山市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;2021年7月21日,经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拾级。陈XX向公司提出要求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、一次性医疗补助金、一次性就业补助金、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住院期间生活护理费以及差旅费等共计206472元。公司认为该员工为临时用工,不能完全适用全日制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,并且没有足够的证明材料,因此对其提出的要求不能全部支持。
经过多次协商,最终2021年10月14日通过乐山市沙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,要求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起解除陈其富的劳动关系,并依法向其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交通费18000元,同时配合其办理一次性医疗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相关手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