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6年12月21日,我公司接到沙湾区地方税务局通知,因业务调整,需退回部分派遣人员。公司领导要求高度重视退回员工的处理,做好应对措施,保证平稳过渡。
2016年12月22日,接到地税局通知,将于2016年12月31日退回我公司派遣人员何X和邓X。经沟通,员工自愿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。2017年1月31日,王X和刘X被退回公司。其中,王X自愿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,但刘X还在休产假。经与地税局和刘X本人协商,刘X同意以个人辞职的形式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。
我公司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,对解除合同的员工给予经济补偿金。至此,地税退回人员全部妥善处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