陈XX同志,男,2010年9月3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,被安排至检修公司业务部从事驾驶员工作。2016年5月,在公司组织的2015-2016年度考核中考核为D等。于2016年6月20日被业务部退回瑞通公司。因公司暂时无驾驶员岗位,无法安置,根据公司《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处理意见》,安排该同志休假并等待通知。2016年7月20日,因该同志个人原因,不再等待公司安排工作,提出解除劳动关系。经公司研究决定,于2016年7月25日按程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。
陈XX同志,男,2010年9月3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,被安排至检修公司业务部从事驾驶员工作。2016年5月,在公司组织的2015-2016年度考核中考核为D等。于2016年6月20日被业务部退回瑞通公司。因公司暂时无驾驶员岗位,无法安置,根据公司《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处理意见》,安排该同志休假并等待通知。2016年7月20日,因该同志个人原因,不再等待公司安排工作,提出解除劳动关系。经公司研究决定,于2016年7月25日按程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