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XX和黄XX,于2015年1月1日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,并派遣至国电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工作。2015年6月置业公司在合并机构时,两名同志参加岗位竞聘未被聘上,且不到置业公司安排的新岗位报到。经多次协商沟通,两人仍不服从公司调整。
2015年7月15日,置业公司以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为由,将两人退回瑞通公司。同日,我公司正式发文通知两人到公司报到,办理相关手续。3个工作日内,两人均未到公司报到。2015年7月21日,公司根据《关于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》中“旷工3天以上,严重违反公司制度,公司有权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”的规定,作出解除与魏XX和黄XX的劳动关系的决定,并发文通知劳动者本人。
2015年8月,魏XX和黄XX到成都市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,要求确认国电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退工决定违法,瑞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,并赔偿双倍经济补偿金。
2015年12月7日,成都市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开庭审理此案。2016年1月18日,该委员会出具仲裁裁决书,驳回魏XX和黄XX的所有仲裁申请。